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但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评审,以及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二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报价相同无法确定前2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1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中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再从本次投标得分排名50个以内的剩余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排名50个以内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纳入随机抽取范围,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5个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项目经理能力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相关指标、特征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用于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超大型的轨道、机场等特殊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对评审因素权数、报价评审中的β值、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的相应奖项、标准化工地设置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五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复核意见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复核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三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推荐不超过三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废止。